第492章 充分辩护(1 / 2)

当质证到证人证言时,孟浪说:“几个证人证言都证明,被告人田蓉与被害人马非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且田蓉说出了马非抢奸她的话,根据证人证言,这足以证明,马非在此之前曾经抢奸过被告人,被告人作为一名女性,如果马非没有抢奸她的话,她不可能当着众人的面讲出这种话来,被害人马非不让被告人离开,这从侧面说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非常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因为这件事反应激烈,也间接证明之前马非是抢奸她,试想如果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着激烈的冲突,仅仅因为一点琐事,被告人就拿刀相向,有违常理。正是因为之前被害人抢奸过被告人,被告人才会反应强烈,发生了杀人事件,虽然现在由于被害人已死,没有证据证明抢奸事实的存在,但是从被告人的供述当中,也可以认定这一抢奸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请合议庭在审议本案时,能够将此作为一个从轻的犯罪情节加以认定。”

孟浪经过深入的了解和考虑,推翻了之前的判断,认为马非极有可能是抢奸了田蓉。虽然田蓉事后没报警,事后要了马非三百多块钱,这都不能说明,马非没有抢奸田蓉。

只能说田蓉当时比较蠢,或者说要面子,不想让人知道这事,再者,事情过去就过去了,追究这些事也没什么意义。

但如果马非没有抢奸田蓉,两人之间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且不说这不符合常理,就是符合常理,两人是一夜情,那么田蓉在事后不太可能说出马非抢奸她的话,田蓉从来没有报过警,不存在想诬告陷害马非的可能性,与马非进行争吵,她也没有必要把这事说出来,而且当时还有好几个男人。

田蓉事后只所以还会找马非,那是她觉得事情过去就过去了,就当是一夜情发生了,这说明她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个女孩子出门在外打工,性格又有些大大咧咧,便出现了这种情况。

然而当马非不让她离开酒店时,这就让她无法忍受了,而她反击的方法就是把这件事情给讲出来,以便让马非知难而退,然而马非不但没有知难而退,还向她索要给过她的三百多块钱,这无疑就更刺激了田蓉的心理,导致她失去理智,用刀刺死了马非。

如果没有之前的抢奸行为,仅仅是马非不让她离去,她断不会因此而拿刀相向,把马非给刺死,所以田蓉在供述中说,当时她想起马非抢奸她的事,便一气之下刺向了马非,这不是她的推脱责任之语,而正是她当时心理的一种反映。

没有无缘无分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地恨,马非种下了恶根,才会出现他被杀死的报应,田蓉杀人固然要承担责任,但是马非自身也有着严重的过错,因此,应当对田蓉从轻处罚才是。

孟浪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便讲出了这个观点,法官听了,也是连连动容,在此之前,大家觉得一定是田蓉是一个狐狸精,自愿跟马非发生了性关系,不然,怎么会找马非联系她前男友,来帮忙解决她与前男友之间的事情。

从男人的角度来看,的确可能是这样,女人不检点,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嘛,怎么可能是抢奸呢?

然而看问题要从整体来看,并且要从事情的前因后果来看,田蓉与马非相识不久,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帮她找工作,也不算是什么必须以身相报的大恩,这个时候,说田蓉会自愿与马非发生性关系,太牵强了。

当然,不排除田蓉想搞一夜情的情况,然而如果是田蓉想搞一夜情,为什么在几日之后,马非不让她离开酒店,她为什么又不同意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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