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章 辩护意见(2 / 2)

正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暴露后,往往会选择逃避,不敢面对犯罪后的后果,当时郭屯生的尸体已经被发现,警方很容易查到他可能涉案,在这种情况下,他再去现场查看尸体,必然是自投罗网。

我这样讲,可能会有人说,他这是自作聪明,以为警方查不到他,我觉得这样讲对肖龙来说是不公正的,什么叫自作聪明?自作聪明首先他要表现聪明,然而我们梳理整个案情,我们从哪里可以看出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有什么聪明了?杀完人后就扔到了停车场,事后又到现场查看尸体,这种大热天,尸体很容易高度腐败,他但凡有一点聪明,也应该把尸体扔到停车场啊?

所以说,肖龙在事情暴露后去现场的行为是一种愿意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他到现场后,还辩解车子不是他的,尸体怎么回事他不知道,这个时候他只是还有些犹豫,但并不是不愿意接受处罚,当他被带到派出所时,在派出所民警的开导下,很快就承认了犯罪事实。

法律规定,在案发现场,明知到他人报警,而等候在现场,在受到侦查机关人员讯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虽然他一开始没交代,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才是自首,他等候在现场就包含着一种自动投案的想法,然后又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其次,肖龙有重大立功表现。肖龙在交代完犯罪事实后,带着民警去了何姗姗的家里,协助抓捕何姗姗,何姗姗属于重要犯罪嫌疑人,因而他的行为还属于重大立功,而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肖龙虽然是故意杀人,但是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郭屯生并没有让给当场勒死,而是在被捆绑放入车的后备箱后,导致郭屯生死亡,这种放任其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一种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相比,危害性小一些,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肖龙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其量刑有异议,根据肖龙的行为与表现,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其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以内量刑,其从轻则在无期徒刑以下,而减轻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这才是罚当其罪。

孟浪把这些话说完之后,法官坐在台上微微点头,而公诉人听了,则皱紧眉头,相比起何姗姗的律师,孟浪的辩护意见杀伤力太大了。

作为公诉人,他不得不针对孟浪的辩护意见加以回应,不然才判肖龙十五年有期徒刑,那就太轻了。喜欢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请大家收藏:(zeyuxuan.cc)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泽雨轩更新速度最快。到泽雨轩(www.zeyuxuan.cc)

看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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