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Dance)
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舞蹈美学理论。其理论要点是:一、将人的知觉认识分为两种,一种是直觉的、感情的、领悟的方式,即审美的知觉方式;另一种是理智的、逻辑的、观察的方式,即科学的知觉方式。对同一“物质性事物”,用审美知觉方式去领悟,产生“审美客体”,用科学知觉方式观察,产生“物理客体”。二、舞蹈家用审美的知觉方式,领悟生命的本体,产生舞蹈;生物和生理学家用科学的知觉方式,观察生命的现象,产生生命科学。三、舞蹈家领悟生命本体产生的“意象”(符号学称之为“虚象”、“幻象”),是舞蹈表现的内容,由此构思出的动作,是表现的媒介,演员的身体只是表现材料。四、舞蹈创作仅仅是“第一建造”,还要经过观众在欣赏过程中的“第二建造”,才算最后完成了审美客体;没有观众参与的作品,不是严格意义的审美客体。这为打破舞台与观众之间的界限,打破观众与演员之间的界限,强调观众的参与意识,提供了理论根据。这方面主要的理论著作有:美国凯尼恩大学哲学教授奥尔德里奇的《艺术哲学》(1963),该书用现象学理论研究了各种艺术,其中第三章论述了舞蹈的本质和审美特征;美国艺术理论家希茨·约翰斯顿《舞蹈现象学》(1966),运用现象学和心理学的观点,探讨了舞蹈起源、发生、创作、欣赏诸问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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