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三十年前的时候,地方上的财阀资产,少则几十万,动则两三百万,加起来比朝廷更有钱的情况其实很正常,因此十八年前把极限量刑标准定在二十万贯,当时是合适。
因为二十万贯的偷税漏税如果换算成交易金额,十八年前,至少需要一百三十到一百七十万贯的交易金额,才能偷到二十万的税。
对十八年前的财阀富人来说,一年根本做不了这么大的生意。
富人的财富都是积累产生,一个资产五百万贯的财阀,是所有资产五百万贯,并不是说他一年能赚五百万。
这五百万里面有土地、房屋、店铺固定资产、库存商品资产、现金资产。现金资产充其量百分之三十,一百五六十万贯。
这一百五六十万贯的现金资产是不可能都参与经济商业运作的,至少需要百分之三十的储存资金,百分之十的应急资金,百分之二十的货款资金,剩下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才是用于生意流转和交易的资金。
所以十八年前一个资产五百万的财阀,正常的生意往来,其一年能够投入的全部流动资金也就六七十万贯,按百分之二十的高额盈利率,也就赚十五六万一年。
要偷税二十万,至少也得是一百三十万交易额以上,推算其资产,至少也得是一千八百万贯的总资产。
而十八年前有一千八百万贯总资产的个人,全国上下屈指可数,朝廷肯定是盯死的,也不可能让你堂而皇之的偷逃税这么多,所以十八年前修订的处罚条款是合理的。
但是十八年后的今天,随着经济发展,资本膨胀,当年的法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
首先是密党洗钱、偷逃税、避税,都是分账操作,所以单笔偷逃税和洗钱金额其实都不大。
其次是朝廷两年前的财政输入达到了一亿六七千万,民间的财阀这些年其实也在膨胀,虽然没有经济发展快,朝廷收入增长高,但他们的生意也在做大,资本少说翻了一倍,所以十八年前的法律明显有些滞后。
当然,偷税漏税本来就是犯法,不犯法当然就没有法律滞后的问题。
但问题不能这么去想,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为了制裁而制裁,而是为了预防犯罪,提高犯罪门槛,让犯罪者在实施犯罪之前考虑犯罪的成本,从而遏制犯罪的实施。
如果法律没有震慑力,犯罪成本太低,但犯罪带来的利益又很高,如此一来大可以用处罚换利益,一边犯法一边交罚款,只要犯罪得到的利益超出法律制裁需要付出的代价,那大家都犯罪好了,还要制定什么法律。
这就好比贩毒,贩毒抓住就是个死,但如果贩毒就是罚款一百块,然后无罪释放,禁毒就是空谈,法律也就丧失了震慑力。
但如果吸毒抓住就是枪毙,不说全部吧,至少潜在和敢于吸毒人数会迅速下降,因为吸毒的成本太高了,直接就是个死。
因此许平丞案是一个司法问题,确切的说,是司法解释问题。数额特别巨大怎么界定?
而且这次涉及到皇室,全部没收许家财产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以最高处罚规定,处罚一千两百万,一下把许家打回原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