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院分外讨厌忽然提出新证据的,还有就是法庭翻供的。新证据也就罢了,顶多不予采纳,翻供可就讨厌了,照例是一定要重新考虑的。他一个人翻供不要紧,背后多少人要彻夜加班啊。
又幸好,这是经济纠纷,情节也很简单,没什么可以争辩的地方,只是对适用哪一个法律看法不同。可是两边都是大律师,弄出什么幺蛾子来也不奇怪。调解不成,接着就是正式开庭审判,法官提心吊胆,生怕两边提出什么新证据。
再幸好,两边摆事实讲证据,说的都是老一套,没什么新意。法官总算是松一口气,这下可就轻松了,只要按照合议庭的意见判就是,谁也不能怪罪他。
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的纠纷,其实一清二楚。蔓莎服装和神弓集团几年前签订了一个协议,可以互相如故,现在蔓莎服装要求履行协议,神弓集团不肯。对于协议的真假,因为蔓莎服装提出来的证据很确实,神弓集团也没法子否认。
不过神弓集团的律师说了,这是好几年前的协议,现在早就已经时移世易,连董事会都换过两茬了,股东也已经变更,协议已失去效力。蔓莎服装的律师就反驳说,董事会换了就换了,压根没关系,入股的事情是股东会批准,股东会不管换没换人,都是那一个,何况神弓集团的股东会压根没怎么变。
然后神弓集团的律师说我们股东会去年通过了决议,原则上不在接受新的古董。蔓莎服装的律师就说你们的原则关我屁事,协议上已经给了入股的权利,那就是双方的事情,不是你们单方可以毁约的。
这就要说起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也可以使股份制,不过股东可以排他的,其他股东不同意,新的股东就进不来。股份公司就不同了,它是可以公开募股的,募股协议一旦签订好,股东同意了一次,以后就算变卦也没用。
神弓集团的律师又提出他们不愿意履行协议,宁愿赔钱。蔓莎服装的律师当然说我不要你赔钱,就一定要履行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从维护社会公义处罚,一般是要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
神弓集团的律师就出示了一封求情信,上面是好几百个签名手印,都是神弓集团属下工厂的工人弄的,都说只有张利国才能保证神弓集团运行平稳,蔓莎集团不知是个什么东西云云。
这样的东西如果事先说好,法院认可,那就是舆论利器。可法院不认可,那就什么都不算。蔓莎服装的律师也拿出一封信来,却是神弓集团的股东们写的,一致要求黄文斌赶紧给神弓集团注资。从股份来说不算多,可是从人数来说,真是密密麻麻一大堆。
双方表演完毕,这就到了宣判的时候。本来不应该当庭宣判的,可是谁也不敢继续拖延下去,光明区法院的人如坐针毡,不论是省政法委还是市委,都不是他们能得罪的庞然大物,夹在中间很难做人。
那就只好完完全全按照法律来判,可是区区一家基层法院,怎么知道完全按法律是怎么判呢。判词斟酌又斟酌,还是担心有问题,请示上级法院吧,又语焉不详。本来很简单的条文,被律师们引经据典一说,光明区法院上下都觉得模糊起来。
到底哪一边是对的啊这是光明区法院经济庭上下的共同心声。
法律不清楚,那就要考虑社会公义和舆论影响,神弓集团要是好好的,你黄文斌持枪凌弱仗着钱多硬要入股,那是黄文斌不对。可是张利国把神弓集团弄得一团糟差点破产,还把自己亲生弟弟撞到重伤,这就是张利国不对了。从感情上来说,就是你张利国搞出这么一大堆事情来,才闹得大伙儿这么为难,不搞你搞谁
既然有了定计,那就要立即宣判,免得夜长梦多,万一张利国又搬出什么大神来,压力就更大了。还不如早点宣判,张利国一上诉,案子就到市中院了,不用他们区法院为难。所以法官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本庭宣布,蔓莎服装与神弓集团入股协议纠纷一案,判决如下:神弓集团应履行和蔓莎服装达成的入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