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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3章 出了偏差(1 / 2)

铁西区派出所的治安民警李茂林摸对了张彩琴的脾气,跟她进行了有效沟通,基本上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他向派出所所长于新江请示之后,按照于新江的布置,让张彩琴提供家人的电话号码,由派出所的人联系通知她家里人带着钱来派出所把张彩琴办手续保出去。

从现在的角度看,派出所这么做是违反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的,然而在当年来说,这样做是完全合乎相关规定的。

这还是有李茂林作为主办民警向于新江所长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态度,认为张彩琴和田保东在本案中无明显过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不属主动生事一方,于所长才同意让李茂林去酌情从宽从轻发落此事。

这么讲大家也许不太理解,就这点儿事儿,派出所又能把张彩琴怎么样呢?

这与当年有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关,这项措施叫做收容审查,简称为收审。

这项措施在九十年代末期因有侵犯人权、于法无依而饱受国际舆论诟病被取消了,现在三四十岁以下的人们已经对它没有什么概念。

然而在当年来讲,跟公安局常打交道的惯犯(一般刑事犯罪人员),再次犯案被带回公安机关之后,一看办案人员要给自己办收审手续,立马会主动向办案人员交待一起或是几起能够很好取证、将其定罪判刑、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事实,宁可去坐监狱也不想被收审了。

因为收审这项措施与刑事拘留这类的强制措施不同,一样都是关进拘留所里,如果是被刑事拘留关进来的,等犯罪嫌疑人的案子判下来,关一天折抵一天的刑期。

比如说罪行显著轻微的,有判拘役一年、六个月、甚至有三个月的,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将案卷移交到检察院审查,再由检察院移交到法院审理判决下来,这套流程走下来,快的也要三四个月。

有时候等判决下来送达执行时,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已经届满或是即将届满,有收到判决书当庭释放的,也有余刑不超过六个月,就不再转往监狱、而是在看守所服完剩下刑期的。

可是收审没有折抵刑期这一说,因为收审只是将嫌疑人关起来接受审查,不是要按照逮捕、审判的程序往下走。

而且这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检察院对于此项措施没有监督审查的权力,人在看守所里关多长时间,只有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

这并不是说公安局想把人关多久就关多久,但是搜集证据、调查走访什么的都需要时间。

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大案要案还人手不够忙活不过来,一般性的小案子,得有了空才能去往下办呀,所以嘛,呵呵……

当年在社会上曾经流传过这么一件事,据说有个哥们儿因为聚众斗殴打伤了人,警察赶来之后他的其他同伙都跑了,只有这哥们儿腿脚慢,被抓住以后收审进了看守所。

他也不是该案的主犯,想着应该没啥大事儿,关上几天就出去了。

另外大概是家境不太好吃不上饱饭,在看守所里虽然伙食的标准差一些,但吃饱还是没有一点儿问题的,他自己也乐得白吃白喝不太想出去,因此他也没有向看守人员退出申请,让人家帮忙问问办案单位打算把自己管多少天。

过了一年之后,与他同案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别家公安局给抓住判了刑,刑期最长的也才判了一年半。

几个小子刑满释放出狱之后又凑到了一起,大伙儿一合计,咱们还有个兄弟不是当时就被抓了吗,咋在监狱里面没见到这家伙,是不是早就给放出来了呀。

没准儿咱们被抓就是他把咱们跟供出来的,拿咱们立了功减了刑期,甚至免于处罚了吧,出来了也躲着不敢见咱们。

这兔崽子可是不仗义,得打听打听他的下落,逮住这小子找找他的麻烦。

四下一打听,有个刚从看守所里面放出来的家伙告诉他们,前两年跟你们在一块儿玩儿的那个谁谁谁,我在看守所里面儿时,他跟我在一个号子里关着呐。

再往后这事儿反应到了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与原办案单位联系上一核实,还真有这么回事儿。

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加上疏忽大意,原办案单位当年将人收审之后就把这种小案子给忘了,压根儿不记得还有个嫌疑人被扔进看守所收审了两年多啦。

之后原办案单位赶紧把这哥们儿转为刑事拘留,再移送检察院审查、法院审理判决,由于他不是主犯,只以故意伤害罪判了拘役八个月。

但是这哥们儿又在看守所里被关了五个多月才给放出来,因为前面收审他的两年多时间不折抵刑期。

他的服刑期限是从转为刑事拘留之日才开始计算的,这么算下来,他在看守所里总共被关了三年多的时间,并且在当年来说,这种情况是不违法的。

当然这只是个传言,不足以令人采信,大家就当老萧是在水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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