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曰:
龙棍扫平四百州,
长拳打出一王朝,
眼看江山换新装,
身披黄袍笑陈桥。
我这个人兼具理科生与文科生的缺点,一个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文科生的混乱;一个是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理科生的无聊。
英国有个历史学家在家写史,街角有人吵架,他看了半天,结果第二天报纸上的消息与他看到的完全不同,叹道,发生在眼前的事,也无法有一致看法,何况历史。于是搁笔。这是为了说明,我写的东西,未见得就不是历史。历史,有真实的历史,这个大概不可考了;有正经的历史,这个靠史家的良心;也有稗官野史,这个就是是文化史。我以为,历史的真实,不一定是历史上真正发生过的细节,而在这种历史大环境下,最有可能发生的细节。
有说法,宋朝是所有文人向往的年代;当然也是各路愤愤极度痛恨的朝代,所谓鼻涕宋、大送朝是也。这世间大抵是,有争议才好看,翻得出各路花样,若是只剩公认,那就不过是干巴巴的几行考试题目罢了。
汤因比说“如果让我选择,我愿意活在中国的宋朝。”,余秋雨也说“我最向往的朝代就是宋朝。”文人对宋朝的崇敬,当然不是没有原因的,文化发达是一个,文人总是喜欢乱说话,但乱说话总是风险太大,文人在宋朝可能是人类史空前绝后地惬意,只怕更重要。
江湖上一直有这样的传说,宋太祖有“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誓言。可能是宋太祖被五代以来的武夫整怕了吧。这一切当然为视文人为臭老九的阶级斗士所憎恨,所以认为宋罪该万死,被北蛮弄得死去活来那是活该。但反过来说,这种主动限权的做法也意味着某种共和的味道。搞个政治嘛,国内利益不均的分赃嘛,何必弄得满地流血呢?这在崇尚威权主义的中华历史中,是一个难得的特例,可谓空前绝后。
王夫之在《宋论》中说:太祖勒石,锁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其戒有三:一、保全柴氏子孙;二、不杀士大夫;三、不加农田之赋。呜呼!若此三者,不谓之盛德也不能。叶梦得《避暑漫抄》曾记载道:宋太祖于建隆三年密镌一碑,立于太庙寝殿之夹室,谓之誓碑。平时用销金黄幔遮蔽,门钥封闭甚严。直到靖康之变,金人将祭祀礼器席卷而去,太庙之门洞开,人们方得看到此碑。誓碑高七、八尺,阔四尺余,上刻誓词三行:一为“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一为“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为“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
从典籍中看,这应该确实是真的;纵观宋史,也没怎么大杀过大臣,这在中国其他皇朝或政府来说,简直是难以想象的。宋代历朝皇帝都还算听话,让太祖的这几条中国历史上迄今最为开明的政策,得到了切实的执行,达三百年之久,它从根本的制度上确保了宋朝所以成为中国文明的最高峰。
当然,马上会有爱好历史的小朋友跳出来找反例啦,不对呀,宋朝有杀大臣啊。规则,不保证没有反例,而是保证违反了要付出代价。誓碑的意思很明白,有违者天厌之。让我们来看,宋确实也有杀大臣的,比如,赵匡胤本人也杀过,但他马上被斧声烛影报应了呀;后面比较有名的,宋钦宗诛斩王黼、朱勔、童贯等,虽皆是大奸大恶之徒,但从因果报应上说,还是付出了北狩坐井观天的代价,《宋史·曹勋传》载,曹勋南归带回二帝口讯,“艺祖有誓约藏之太庙,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算是椎心泣血之言吧;而高宗诛张邦昌、陈东、岳飞,虽然各有其因,终归也付出无后的代价,并最终不得不将大宝,交还给太祖一脉,可谓是小报应外大报应了。杀大臣而无后,此小报应也;身为太宗子孙,不得不将大位还给太宗夺之的太祖一系,此大报应也。
话在说回来,终宋两朝,皇帝擅杀的,与其所有存在的臣工数量比,与其他朝代惨死在皇权下的各种冤大头比,简直是凤毛麟角,是使人不敢相信的数字。
当然,现在也有大票的青年历史发明家,拼命地否认这夹殿誓碑的存在。在他们看来,中国人那是需要管的,皇帝爷那是需要高高在上、伟大光荣正确的,对翘尾巴的文人那是要年年月月日日敲打的,怎么能容忍中国历史上出现这么一个仿佛在嘲笑专权的东西呢?可见有人做奴隶都做到了见不得别人不做奴隶的地步啊。对这些人还能说些什么呢?装睡的人是叫不醒的,所以,这已经不仅仅是学术之争了。
其实,就现代政治而言,共和一般是采用宪政的体制。宪政可不是说有宪法即了事的,文革还有宪法哩,朝鲜也有宪法哩。宪法可不是抹布,而是其他人与统治者的契约、限制统治者的无限权力的工具。而夹殿誓碑,可以说这是有宋一朝三百多年的大宪章,也是同时代世界各国中最开明的政治工具,在这个带有专制基因的国度,开创了我们从未想到过的局面,在人类政治制度上创出的新高度,我觉得怎么吹捧都不过誉。
当然,随着野蛮人的入侵,这一切辉煌都化作了历史的烟云。而这更加深了崖山之后的悲剧感。历史开了一个玩笑,古老文明的轨迹在走向新时代光辉彼岸的门槛时戛然而止,并为了对付野蛮人,古老帝国不得不加紧集权,一头栽入主子奴才的酱坑,再也爬不出来啦。
谬史氏曰:就我本人而言,对那个权力极尽宽容的时代,套用一句话,那也是“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大抵现在追思宋朝也是知识分子的一点小情趣。这大概也可以作为我为什么会想要写戏说大宋文章的原因的说明,故将其作为开宗明义第一篇,是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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