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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为何状告本庭长(2 / 2)

但是张斐却将这两个原则,作为契约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这个就是《宋刑统》没有的东西。

虽说政法与私契是两条平行线,但是,当下是一个官本位制度,最终还是官员说了算,如果皇庭判定白契由于逃税,不具备法律效力,大家其实也没话说。

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到底政法还是要高于民间私契,官就是比民大。

但是,经过张斐的解释,就真成两条平行线。

这可是非常关键。

根据张斐的判决,一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只是在于自由性,公平性,平等性,只要符合这几点,这份契约就具有法律效力,与它是否违反政法,并无太多关系。

虽然范镇也就是利用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来解释白契的法律效应,但是对于他而言,这只是一个理由,而不是一个原则。

这其实也是张斐与当下官员不同的一个点。

其实宋朝司法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要定罪,就必须要索引律例的,也就是鞠谳分司制。

但是关于律例的索引,多半仅限于官府内部的讨论,对外的判决,一般基于儒家道德,得判出有名,讲道理,占领道德制高点。

而张斐则是更偏向于,律例的引用和解释,道德只是在量刑的时候,提那么一句嘴。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的是,其实张斐促使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那一点点契税,而是给出这个契约原则。

因为张斐是要让经济中心,从农业转向商业,亦可以说,将农业商业化,从商业中将税收上来,避免与乡绅、大地主发生直接矛盾。

既然是要追求商业,那么契约法就是重中之重,只有完善的契约法,才能够促使商业发展,也便与税务司调查取证。

在宣判后的第三日,皇庭就发表一期法报,公布详细的契约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这三个原则,后面又给出具体解释,就是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同时还给出契约拟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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