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张斐却将这两个原则,作为契约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这个就是《宋刑统》没有的东西。
虽说政法与私契是两条平行线,但是,当下是一个官本位制度,最终还是官员说了算,如果皇庭判定白契由于逃税,不具备法律效力,大家其实也没话说。
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到底政法还是要高于民间私契,官就是比民大。
但是,经过张斐的解释,就真成两条平行线。
这可是非常关键。
根据张斐的判决,一份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只是在于自由性,公平性,平等性,只要符合这几点,这份契约就具有法律效力,与它是否违反政法,并无太多关系。
虽然范镇也就是利用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来解释白契的法律效应,但是对于他而言,这只是一个理由,而不是一个原则。
这其实也是张斐与当下官员不同的一个点。
其实宋朝司法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要定罪,就必须要索引律例的,也就是鞠谳分司制。
但是关于律例的索引,多半仅限于官府内部的讨论,对外的判决,一般基于儒家道德,得判出有名,讲道理,占领道德制高点。
而张斐则是更偏向于,律例的引用和解释,道德只是在量刑的时候,提那么一句嘴。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的是,其实张斐促使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并不是那一点点契税,而是给出这个契约原则。
因为张斐是要让经济中心,从农业转向商业,亦可以说,将农业商业化,从商业中将税收上来,避免与乡绅、大地主发生直接矛盾。
既然是要追求商业,那么契约法就是重中之重,只有完善的契约法,才能够促使商业发展,也便与税务司调查取证。
在宣判后的第三日,皇庭就发表一期法报,公布详细的契约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根据这三个原则,后面又给出具体解释,就是规定契约是一种合意,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同时还给出契约拟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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