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郑重的宣誓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任何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之公民资格及忠诚,我将支持及护卫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内和国外所有的敌人。”
按照美利坚合众国的入籍所述,新国民将不再向亲王、君主、国家或公民效忠,在美利坚是没有国王、公爵、皇帝之类头衔的人存在的,所有人都平等,总统不能将同样民选的县长给开除了。
在独立战争前北美十三州深受宗主国的盘剥,1764年的《蔗糖法案》第二年又颁布了《印花税法》,蔗糖贸易需要上缴硬通货,而不是纸币,当时的美国自己也缺,他们甚至拿印第安人的贝壳珠当货币使用了。
营养是除了先天条件外另一个决定人身高的因素,美国作为农业大国,不仅有玉米、小麦,还有纽约州的上等牛肉、北卡罗来纳的上等猪肉,费城的上等鹿肉,随着这十三个殖民地联合成网,18世纪的美国人成为全球营养最好、身材最高大的。
无休止的贫困让大多数欧洲人不只是生命周期变短了,连身高也比美国人矮了十英寸。
早期的移民往往都是在故乡混得很惨淡的,离开家乡,去一个可以干得更好的地方总比留在这儿没活干也没希望好。这些人即使没遇到饥荒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瘦巴巴又矮小的欧洲人在人高马大的美国人面前看起来有点可怜,但他们一下船就有活干,也有人确实很走运,像菲利普·英格利希一样发了财,又或者因为替贵族干活,自己成了独立木材承包商,为皇家海军提供桅杆。
不过在发迹之前他们也和蔗糖种植园的奴隶们一样喝朗姆酒,因为它是糖做的,是热量最高的酒精之一,关键是很便宜,人们乐于喝它注入热量、增强体质、抵御寒气。
英国佬对蔗糖加了税,不仅抢夺本来稀缺的硬通货触犯了有钱人的利益,最终还是这些消费者们承担,于是穷人和有钱人前所未有得团结一心,想要把逃到新大陆还不让人安生的国王赶走。
边沁认为,人的首要目的就是追求幸福,一直以来人们难以给出一个关于幸福的普遍定义,边沁认为快乐就是幸福。
一个醉鬼可以短暂喝到甜蜜的朗姆酒,这仅仅可以给他带来短暂的快乐,却对改善他的生活无益,这样可以称为幸福吗?
拿破仑曾经将沙漠比作可以踩在脚下的海,伦敦医生则说船只就像海洋里的骆驼,如果船员的供给得不到满足,那么他们就会像大篷车里的人,水袋只能用一时,仿佛在控诉自己的生命被报废在缺水的沙漠里。
每当船只入港首先要补充淡水,其次就是补充新鲜的肉类和蔬菜,再有就是柠檬,它和葡萄酒一样可以防止败血症。
再有就是朗姆酒,不只是水手,海盗也很喜欢喝,喝了它可以迅速增加冒险和勇气。
英国商人将朗姆酒当成全球贸易的商品,酿造葡萄酒的果农其实有时喝不上自己酿的酒,他们会酿造一种“酸酒”,就是用水将橡木桶上残留的那点果屑和酒精,它喝起来就跟醋差不多。
葡萄除了受天气影响,它还容易得葡萄根瘤蚜虫病,收成并不如甘蔗那么稳定,如果只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便宜又好喝的朗姆酒也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西班牙和法国也看得出它是国内酒类的强大竞争对手,于是两国都将朗姆酒进口列为非法。
人有时会这样的,会因为一时冲动干出匪夷所思的事。
联盟了并不一定必须像以前英格兰和西班牙那样组成联军攻打土伦,对于在阿尔卑斯山进行高强度作业的工兵来说喝葡萄酒远不如喝朗姆酒驱寒,既然法国都开先河了,同样西班牙也没有理由继续封锁了。
其实马萨诸塞州也将喝朗姆酒、白兰地等烈酒列为非法,不过却不像西班牙管得那么严。只要圣餐仪式还会举行就不会少了葡萄酒,教会除了不提倡人体解剖,也不提倡无节制酗酒。
和神权旁落的法国比起来,西班牙教会的威信尚在,并且还有宗教审判所,它不仅领牧西班牙人的言行,也常被用来作为攻击政敌的工具。
葡萄牙也是那样的,以前也有人因为世俗纠纷控告英国人是异端。
新教徒的很多仪式与天主教不一样了……总而言之,西班牙国王乱发特许状的事让很多人不高兴,有人想踢一下戈多伊漂亮的屁股。
只要人不贪小便宜、不贪杯酗酒,适当喝点朗姆酒是一种放松的消遣,还能补充热量。但西班牙人的性格是热情奔放、喜欢享乐、无拘无束,这种性格就像火焰,遇上了烈酒会燃得更加炙热,就像斗牛一样难以驯服。
教士并不是拿国家俸禄的公职人员,他们是向罗马教会效忠的。法国大革命时有教士不愿意宣誓服从宪法,1791年4月18日,路易十六企图前往巴黎近郊的一座城堡,以便与拒绝宣誓的教士庆祝复活节,但在杜伊勒里宫门口被大群市民包围,最终未能离开,此事之后路易十六坚定了出逃的决心。
宣誓包括允诺和禁止反悔,这在普通人眼里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在波拿巴与罗马教会签好了教务专约后,还是有教士不愿意宣誓,甚至于清洗保民院也和教务专约有关。
教皇特使卡普拉拉要求前宣誓效忠宪法的主教承认过去的错误,虽然波拿巴能像快刀斩乱麻般以自然疆界解决意大利问题,却对这些高级教士的争端没有办法,最终还是教士用模棱两可的方式解决的。
它会造成什么效果不知道,反正《独立宣言》没讲清楚的地方,问题就会像决堤的洪水般从那涌出。
丹宁爵士将允诺和禁止反悔分开,禁止反悔是“不容否认原则”,是具有刚性的,而允诺则必须是允诺(promise)则是一种信赖关系,其一,允诺人知道受允诺人将依此允诺而为,受允诺人也在事实上依此允诺行事,其二,当允诺人作出允诺意图时意图创造一种法律关系。
衡平法和普通法相较于大陆法最大的特点是灵活,它以案例为依据,非常具有法官的个人风格,大陆法是成文法,纽约自由女神像手里抱着的并不是法典,而是独立宣言,1926年以前美国是没有法典存在的。
而在第一版美国法典里,独立宣言并不包含在内,即使不提原稿中删掉的大段关于废除奴隶制的内容,《独立宣言》也不像入籍仪式上发誓的内容那样“禁止反悔”,但它具备的效力比“承诺”(undertaking)又强一些。
Undertaking和promise有时也是同义词,换而言之,这种基于undertaking出现的责任关系不出于合同,也不出于允诺,而是一种客观存在却无法为其命名的关系,可称为一种“隐藏”的担当。你能感觉到,却无法证明它,如同上帝,或者说是独立宣言里赋予富兰克林等人意旨的“nature’s god”。
成文法必须由主权政治机构印刷出来,要改并不容易,并且会变的僵化,只求符合文书的字面意思,而罔顾公平精神,有时显得很迂腐,裁决时不考虑情有可原的背景或后果。
比如那位“逻辑鬼才”,他提出的“不是你撞的人,你为什么要救助他”,只要被告无法为自己辩驳,法官就可以按照法典上的条款入罪了。
《好撒马利亚人法》没有被写入成文法典,它只能作为一种补救,并且还应用于医疗专业人士,它是不鼓励公民自发救助的。
这也导致了半夜纽约女孩叫救命,无人帮助的情况。除去责任分担、多元无知这些心理学问题,人都是自私的,出面帮忙会让自己置身险地,如果出面的人有擒拿格斗的本事,可以保证自己出手相助不会自己受伤,那么可以路见不平,如果只是一个普通路人,甚至也是个弱女子,她贸然冲出去和强盗搏斗,那么她自己受伤或死亡了,责任又如何划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