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证据法律体系里,传闻不等同于谣言,然而倘若要对传闻证据本身的概念加以界定,那也是众说纷纭,未能形成定论的。有人认为传闻是指的那些不能在庭上作证的证人所做的明示或暗示的事实,肯定以及没有证人作证时,向法院提出的文书上锁记载的事实。
人们对文字和纸张有一种信赖的感觉,但也有人更信赖证人提供的证词,尤其是在将手放在圣经上发誓过所说的话。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将发誓当作一件大事,就算手放在圣经上了还是会说谎。
死者的遗言、公共文书和记录、论述公共事务的权威出版物都附和传闻证据的特征,也是可以作为例外被法庭采纳,成为认识事实的证据。但是在遇到诸如女巫、鬼魂等反物理、超自然的事实时,为了证明这种主张而提出的证据往往是不可信的,超自然事件绝不会得到“最佳证据”的支持。
只要有了“例外”,那么“例外”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1800年的英格兰程序法很难被称得上一套“体系”,包括圈地法在内,程序都是相当混乱,充满了临时性和任意产生且难以理解的产物,很大程度是以律师和法官创造出来的。特别是传闻证据,它是一系列“例外”、“规则”及“合理化”的杂乱混合体,因此才有了边沁针对证据法的研究和改革。
威廉·科克的两位亡妻是不可能上法庭的,这很荒谬,然而也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威廉·科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们。而间接证据首先要说服法官或陪审团认可证据性事实的存在,然后推导出争议事实的存在。
在这个案件中,另一个关键人物是卫理宗的牧师,18世纪起,人们论证神是否存在已经从神示转变为寻找更有证明力的证据。
三十九条信纲中提起了“我们即承认耶稣与使徒雅各禁止信徒轻易起誓,便可推断基督教并不禁止起誓,反倒当受官府命令需要起誓,为信义必须起见,必须起誓时可按照先知教训,合乎正义、见识和真理而起誓”。
起誓时往往存在其他惩戒方式,比如天打雷劈,不过官府的惩戒手段往往是伪证罪,与其等雷劈下来还不如送监狱里去。伪证中的谎言只有在宣誓作证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惩罚,儿童、开除教籍、无神论者以及拒绝发誓的人都会排除在外,属于“谎言许可制度结构”中,这些人往往被认为是不合格证人。
仪式会让一些权力合法化,在婚姻关系中违背婚礼的誓言,不论过错方是谁都不会因此被关进监狱,但按着圣经在法庭上做伪证就要被关起来。宗教惩戒本身就比较弱,更何况虚假的神迹和其他虔诚的欺诈一样,有时会被用来服务于邪恶的利益。
欧洲最后的女巫葛尔勒迪在“正义和庄严”的形势下被判处死刑,当无罪者被判刑时,会造成一个非常严重的危害,而这个危害恰恰是法律力图消除的,法律冤枉了一个好人,公众会担心自己也会因为类似的原因造成的不当伤害。
犯罪行为在无辜者的痛苦、司法程序对无辜受害者的痛苦,以及有罪者被合法惩罚的痛苦,都需要经过证明成立,否则就是一种罪恶。有很多人支持废止酷刑,因为会造成屈打成招,也有人认为真相才能带来安全感,酷刑的存在可以让那些狡诈之徒变得诚实。
由此产生了一个观点“让一千个有罪的人逃脱,好过让一个无罪的人被判刑法”,个人的不幸,包括无辜者的死亡,司法的法院不该因为对风险而草木皆兵。
可是让一千个有罪的人逃脱绝非小事,关于治疗师米凯莱的案件,教皇也介入了,尽管米凯莱说自己不是巫师那边的,是“丰收的担保人”,也一样被判有罪,如果说以前的巫术审判针对女性,那么男性巫师也不能幸免。
牧羊人的工作是将狼赶走,一头混进羊群里的狼会对无辜者造成伤害,公众依旧会感到担心。
人们传流言的时候是不会想那么多的,更糟糕的是威廉·科克的案子已经上了报纸,人们争相去看那个闹鬼的房子,这件事已经传到了欧洲。
他实在看着不像是个会杀妻的人,但凶犯可不会在头上做标记,哈利指认给项链下诅咒的是德拉科·马尔福,他也没有直接证据,他只是目击了马尔福出现在了三把扫帚酒吧。
这种控告方式就很附和麻瓜的巫术指控模式,有人的牛病了,正好有两个女人眼睛发炎,于是她们就被指控是女巫对邻居家的牛施咒。
证据呢?哈利说“i just know”,考虑他是在麻瓜世界长大的,又没有成年,并且在这一方面的教育缺失,那么是可以谅解的。
巫师是不信上帝的,虽然有教父,却不需要将手按在圣经上发誓。
另外还有吐真剂,给未成年巫师喝是犯法的,但是对于成年巫师却没有这个规定,假的阿拉斯托·穆迪可喝了不少。
如果帕德玛不去英国并涉足威廉·科克的案子,那她可以继续玩,但要是她打算去“冒险”,她就不得不涉及这些与“童话”无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