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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喜剧论纲》(1 / 2)

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是一部残稿,遗失部分的内容很难推测,但从种种迹象看,其中理应包含着对喜剧更为详尽的论述。《诗学》第六章第一句话中就有对喜剧问题“以后再谈”的许诺,可惜人们再也看不到了。

遗留下来的最早关于喜剧问题的较全面论述,就是佚名者的《喜剧论纲》。此件原名《夸斯里尼阿弩斯短篇》,大体可以推定出之于亚里士多德之后的一个亚里士多德学派人士之手。原文不长,是十世纪的一个抄本,长期流落于私人书箧,十九世纪才被复印而得以名世。

《喜剧论纲》套用亚里士多德的悲剧定义的规格,拟定了一个喜剧定义:

喜剧是对于一个可笑的、有缺点的、有相当长度的行动的模仿(用美化的语言),各种(美化)分别见于(剧的各)部分;借人物的动作(来直接表达),而不采用叙述(来传达);借引起快感与笑来宣泄这些情感。喜剧来自笑。

这个定义中属于喜剧特殊性的内容是“可笑的”、“有缺点的”等语汇。但是,当我们阅读了《诗学》第五章中亚里士多德对于喜剧的零碎论述后,就可发现所谓“可笑的”、“有缺点的”也是亚里士多德已经提出并作了解释、定性的,而这里未曾对这些喜剧专用词汇作进一步的理论阐发。

定义的末句完全套用亚里士多德,但没有套好。亚里士多德提出悲剧要对观众在观赏时激化的“怜悯”和“恐惧”的感情状态予以“净化”,表达了他对悲剧社会道德作用的认识;而《喜剧论纲》则仿效着说喜剧要对观众在观赏时引起的“快感”与“笑”予以“宣泄”(与“净化”同词),由于“快感”与“笑”并没有“怜悯”和“恐惧”那样的内在实际含义,因此“宣泄”云云也就没有着落。如仅仅是说明喜剧会让“笑”和“快感”“宣泄”出来,语意浅陋,远不足以与亚里士多德关于悲剧“净化”的论述相比。因此,这个定义没有理论新意,是对亚里士多德的比较钝拙的模仿。

《喜剧论纲》中也有一些仿效亚里士多德而又阐述得比较恰当的命题,例如:

喜剧和骂不同,因为骂是公开的谴责(人们)的恶劣品质;喜剧只采用所谓emphasis〔或揶揄〕。

在喜剧里,笑应当有适当的限度,正如在悲剧里,恐惧应有适当的限度一样。

喜剧的情节指把可笑的事件组织起来的安排。

从现存抄印件来看,《喜剧论纲》的作者比较注重对于喜剧创作实践中如何引起笑这个关键问题的具体归纳。这种归纳虽然十分浮泛简约,却让我们看到了作者对实际的喜剧剧作技巧的兴趣。他认为引起笑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条是通过言辞的运用,一条是通过事物的运用。每条途径下都有不少具体办法。

通过言辞的运用而引起笑,有以下一些办法:

(一)用“同音异义字”——指利用谐音,在剧中自然出现的一个词汇后面隐藏一个音同字不同的词汇,引观众发笑;

(二)用“同义字”——指两个意义相差不远但又迥然不同的调换,引观众发笑,如称偷窃为“拿走”之类;

(三)用“唠叨话”——指一个人尽情啰唆而引起旁人厌烦,而旁人越厌烦他越要啰唆唠叨,引观众发笑;

(四)用“变形字”——指借原字的字根、字源故意造出怪字,读出来产生了滑稽的含义,引观众发笑;

(五)用“指小字”——指在名词前加不适当但又好笑的幼称、昵称、蔑称,如果被修饰的对象是堂皇苍老的,则更可笑;

(六)用“变义字”——指以故意的读音错误造成变义,引观众发笑;

(七)用“言辞的形式”——指用遣词造句上的错误,即言辞组织形式上的荒谬性,引观众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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