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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章 宗教法案(二)(1 / 2)

宗教参与政治即便是有正面意义长期看也是负面作用更大,何况政治政权的趋势是向下转移的,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比如古代都是皇(王)权至上神圣不可侵犯,后来中层人物如世家贵族,再后来精英人物也是发言权增加,当然在其它各国借助宗教的因素与力量也极大,但权力下移还是明显。

后面议会民选一步步发展都是趋势不变,这一来宗教参与政治愈加不必与危险。而且是宗教参与政治的冲动与野心一直存在,如中国的''造反专业户''白莲教就是如此,因此这一点必须禁止。

除此以外宗教间互相鼓动仇恨与斗争不可轻纵,因为如此的话人类、民族只有分裂、战争、纷争、流血,而不可能团结、和谐生活。

另外这中国主要区域的原来宗教如道教只是个人主义,只期望个人修仙成道,对参与政治只是个人行为与宗教没什么关系。佛教刚传来时对政治干与也不大可是因传教而排斥异己比较厉害,但教义上对政治或异教徒的打压与仇恨宣传不大。

到禅宗这方面愈加好些外,实际上在中国这时候已经开始儒释道三家合流与融合,这方面的顾虑与控制自然不必要考虑的。

可是整个西方教与绿教却是对政治与政权十分热衷,对其它宗教甚至是同教不同派也是视为仇敌,恨不得予以思想净化,净化不成则肉体消灭,所以这样的宗教穿越众自不可能放纵它们在大明发展。

因为初期还好,等有了一定的规模教派纷争会让大明多出太多麻烦。因为这时的民智还未开发,如西班牙人在日本传教就惹出麻烦被驱逐了,而到后世这样的可能性反而不可能有了。

为此穿越众决定制订一部宗教法对所有宗教加予限制,限制他们对政治的影响力,还有散布宗教及教派之间的仇恨与将教义分歧激化与扩大化。

具体一点就是将宗教置于政权控制之下外不可攻击其他宗教或教派,还有不可恐吓教徒。为此这宗教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不可向未成年人传教,不可让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还有不可对其他宗教或教派或无神论者进行攻击,不可对科学研究进行攻击,不得对教徒有恐吓语言如末日论,或入魔道之类语言外,也不可干涉教徒祭祖等行为或者干脆除名是可以的。

另外宗教职业人员太多会影响生产,因此宗教法规定万分之一的比例,不过当然每个宗教都是一样如此的规定外,所有的神职人员必须要考证才有正式传教资格的。

还有向教徒募捐款项必须上报,个人捐赠超过一定比例必须先报查实无欺骗诱导才可后收。还有所有的捐赠超过一定数额必须将一部分纳入慈善基金外,建造庙宇等宗教场所也要经过批准才可以,宗教活动也不可以影响到其他人的生活等等。

这些规定外对非法传教及违规行为也有一系列处置办法与措施,不过这个宗教法也只是对宗教加于限制的,并非是不让宗教存在,所以移民之后只要有一定的规模基本上会考虑引进正式僧道来主持庙观。

如北美这里随行中就有几个和尚道士,连流民中其实也是有一些野和尚野道士的。所谓野和尚道士乃是他们基本上不识字,也不懂多少宗教法事规仪的乡下小庙庵之类出身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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